
律师提示:从10月1日起购房者将列为消费者范围并享受权利
根据10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承担已收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